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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残志坚魏素惠实名举报潍坊潍城区公安民警

2025-06-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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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潍坊市纪委监委并及市公安局领导:

 您们好!

 我叫魏素惠,现怀着无比愤怒,且又迫切无奈的心情,实名投诉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区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刘学成,悃愊请求监督、敦促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此事,还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份尊严!

一、事件经过:遭受暴力侵害:2015年,我遭到郝金聚诈骗数万元。在我曝光他的丑恶行径后,惹得其恼羞成怒――于2015年1月12日两次闯入我家中,对我进行了惨无人道、暴戾恣睢的人身侵犯;直至其在施暴中身感体力不支,方才悻悻离去。此致使我在身体上、精神上、心灵上受到了巨大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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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承诺未兑现: 案发后,我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刘学成警官出警到达现场后,进行了询问及录制了案发现场、固定了相关证据,便向我承诺第二天就让打人凶手郝金聚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然而,从郝金聚故意伤害我起,我望眼欲穿的苦苦等待会有一个公道而又正义的处理结果。然而,谁知这一漫长的等待,仅让我签了两份“息诉罢访”的协议,此让我在遭受暴力侵犯后,又陷入了深深的无助、无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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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反映情况遭辱骂: 直到最近,我得知郝金聚因触犯其他刑律在青岛平度落网后而获刑。于是,我于9月29日再次前往西关派出所,希望派出所对当年我遭暴打的案件进行立案,以便对郝金聚合并量刑处理。但我的合理诉求未得到回应。当日,我打电话给刘学成警官,希望得到一个明确答复,若不予立案,也应按规定给我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刘学成警官在接到电话的第一时间,就恶语相向,对我说出“我是你爹”――这样龌龊,且又极具侮辱性的话语。此不啻是对我人格的严重践踏,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和司法从业者道德规范缺失的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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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为魏素惠)

《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试行)》第二条要求,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从警指导思想和执行警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通过对公安民警的基本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举止和行政纪律进行规范化,培养公安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公安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七条,公安民警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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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诉诉求:我恳请纪委监委及市公安局对刘学成警官在此次事件以及后续处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若查实其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依纪给予从严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如果“姑息”、“迁就”或“网开一面”,失去或丧失的必然是司法公正。

     2015年我被郝金聚暴打的恶性案件,折射出一个地域的“法治化”是否健全;人权保障是否得以重视的“治国纲领”?人权保障从行政上而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司法保障‌上而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惩处,为公民提供救济途径‌。固投诉人对案件请求进行全面、公正的复查。依法依规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并将郝金聚的此次涉犯罪行为纳入其量刑考量范围,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

     恪守法之底线是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践行法治精神则是司法从业者应坚守的底线;公安民警肩扛着社会正义,承载着人民重托,要敬畏法律、敬畏人民、敬畏职业,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刘学成警官的侮辱性言语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我要求刘学成警官当面向我赔礼道歉,以消除其不当言行给我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我相信纪委和公安机关将会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对待我的投诉,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致:

潍坊市纪委监委、潍坊市公安局 俯允所请,不胜感激!

 投诉人:魏素惠、联系电话:13863631511日期: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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